為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縣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
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,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(以下簡稱行政機關)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(jù)自身生產(chǎn)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。
第二條 申請受理
(一)受理機構
行政機關應確定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機構,并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、辦公地址、辦公時間、聯(lián)系電話、傳真號碼、電子郵箱等內(nèi)容。
(二)受理原則和要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,符合《條例》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,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。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(tǒng)一規(guī)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(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)。行政機關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應當即時登記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?zhí)峁┡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、社會保障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等政府信息,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;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代理人申請時應出示申請人、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。
(三)申請方式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(包括數(shù)據(jù)電文形式);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,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,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。
第三條 申請審查
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后,應首先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,包括核對申請人相關信息,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(nèi)容描述,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。申請書形式要件齊備的,行政機關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、《甘肅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(試行)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、省市有關規(guī)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。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,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、省市有關規(guī)定報有關業(yè)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。
第四條 申請?zhí)幚?/span>
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后,應當進行分類處理。
(一)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,應當依照《條例》和本制度的有關規(guī)定及時答復申請人。
(二)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,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,同時按照有關規(guī)定予以備案。
(三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,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,并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、具體地址等。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(nèi)容的,可以同時提供。
(四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(nèi)容,但是能夠作區(qū)分處理的,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(nèi)容。
(五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(yè)秘密、個人隱私,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,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書面形式,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,并明確答復期限。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,可以公開;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,不得公開;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(nèi)答復的,視為不同意公開。但是,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當予以公開,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(nèi)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。
(六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機關在內(nèi)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,或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的,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按照省市有關規(guī)定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(xié)調,經(jīng)對方確認后方可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。
(七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,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。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、聯(lián)系方式。
(八)申請內(nèi)容不明確,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,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、補充。申請人進行更改、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,作為提交新的申請,重新計算答復期限。
(九)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其生產(chǎn)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可以不予提供。
(十)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(nèi)容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行政機關已經(jīng)答復的,可以不再處理。
第五條 申請答復
(一)答復期限
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能夠當場答復的,應當當場予以答復。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,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(nèi)予以答復;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,應當經(jīng)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,并告知申請人,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,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(guī)定的期限內(nèi)。
(二)答復形式
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,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;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,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、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。
第六條 費用收取
行政機關依申請?zhí)峁┱畔?,除可以收取檢索、復制、郵寄等成本費用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、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。收費標準依據(jù)《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省級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涉企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》(甘財稅法[2017]16號)執(zhí)行。
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(jīng)濟困難的,經(jīng)本人申請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,可以減免相關費用。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,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。
第七條 附則
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、法規(guī)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,適用本制度。
教育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、計劃生育、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環(huán)保、公共交通、通信、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(yè)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涉及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工作,參照本制度執(zhí)行。
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申請渠道一:當面申請
(一)向各鄉(xiāng)鎮(zhèn)、各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
申請人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到相關部門,當場提出申請,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,如填寫確有困難,可由申請人口頭提出,工作人員代為填寫。
(二)向縣政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
申請人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到縣政務公開辦公室,當場提出申請,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,如填寫確有困難,可由申請人口頭提出,工作人員代為填寫,縣政務公開辦公室依據(jù)申請人申請公開事項內(nèi)容,與相關部門聯(lián)系,進行聯(lián)合答復。
申請渠道二:網(wǎng)上申請
申請人可登錄相關部門網(wǎng)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在線申請,或填寫電子版《申請表》發(fā)送電子郵件至受理機構的電子郵箱。
申請渠道三:信函申請
申請人填寫《申請表》后,可通過傳真、信函方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。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,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”字樣。
申請單號 | 申請類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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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 工作單位 | ||
身份證號 | |||
公司名稱 | 組織機構代碼 | ||
法人代表 | 法人身份證號 | ||
社會信用代碼 | 聯(lián)系人 | ||
聯(lián)系電話 | 聯(lián)系地址 | ||
郵編 | 電子郵箱 | ||
申請日期 | 申請方式 | ||
標題 | |||
文號 | 受理部門 | ||
信息用途 | 剩余受理期限 | ||
內(nèi)容描述 | |||
辦理進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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